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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1.房屋稅徵收期間:

   房屋稅依政府會計年度一年徵收一次,即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

2.房屋稅繳納期間:

   房屋稅開徵日期目前是定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

3.房屋稅申報日期的起算如何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

  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未 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成屋為房屋過戶即日起。

4.房屋稅的稅額是如何計算:

  (1)應納稅額和算公式:  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稅率區分:

      住家用: 1.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課稅現值X稅率1.2%

                 2.非自住:課稅現值X稅率1.5%

      非住家用:1.營業用:課稅現值X稅率3%

      非住非營:課稅現值X稅率2%

      合於減半徵收規定:課稅現值 X 稅率 X 1/2

      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之自有房屋: 課稅現值 X 稅率3%X 1/2

5.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條例第二、三條)

6.他項問答:

   房屋陽台、屋簷等建築物之課稅規定:

   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物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陽台、屋簷突出自牆(柱)心起一.五公尺以上者

  (現為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課徵房屋稅,一.五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

  ,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至供公眾通行之走廊(即亭仔腳),應予免稅。

   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可否免徵房屋稅:

   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八條)

 

  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  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

   ,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

   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

  (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 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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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房屋陳宥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